青岛市市北区工商业联合会曹县商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市北区工商业联合会曹县商会。(简称青岛曹县商会或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青从事生产经营的曹县籍工商业者、个体经营业主和与曹县有经贸往来的青岛经济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协调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服务、教育、引导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宣传、组织、桥梁、互助服务作用,促进青岛和曹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青岛市市北区工商业联合会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708号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职责与任务
(1) 本会的职责是“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
(2)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曹县政府与在青曹县籍工商业者联系沟通的平台;
(3)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信息,协调关系,开拓渠道。协助会员企业与有关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4) 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
(5) 弘扬爱国、敬业、守法、诚信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6) 组织开展联络联谊活动,增进感情,沟通思想,形成共识。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经青岛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在青曹县籍工商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凡对本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个人自愿申请,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一下权力: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3)向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材料;
(5)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任;
(6)决定其它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选举期间,理事会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须有2/3以上会员参加大会,并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当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会长会每季度召开1次,常务会长会每月召开1次,情况特使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共产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阅历丰富、诚实守信;
(2)热心商会工作,社会贡献大,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3)秘书长有常务副会长兼任;
(4)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1)实行会长负责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常务会长会,遇有重大事情需向商会党支部协商处理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总顾问、法律顾问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执行会长1名,平时在会长授权下落实相关职权,特殊情况下经本会党支部决定并商监事会同意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3)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4)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6)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监事长提名并提交理事会通过,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长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长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常务会长会,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驶下列职权:
(1)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
(2) 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4)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
(5)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纪要必要时可向全体会员公告。
(6)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驶职权所需费用,有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立分会和实体机构,以及以本会名义进行投资和重大经营活动,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本会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青岛市市北区工商联曹县商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